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必贤等17人(具体详见明细表)。

上述案件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胜元,系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1869-1881、1904、1905号案被执行人:洪炯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1869-1881、1904、1905号案被执行人:刘元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1869-1878、1905号案被执行人:深圳市惠标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刘秀连。1869-1877、1879-1881、1904、1905号案被执行人: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陆志一。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必贤等17人与被执行人洪炯虎、刘元海、深圳市惠标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十五案,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洪炯虎、刘元海、深圳市惠标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林必贤等17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系列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汇入本系列案全部见证费、诉讼费及执行费。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洪炯虎名下有不动产,本院(2020)粤1303执1947号案已首查封被执行人洪炯虎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元洞村花山花园5号楼15层01号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56255号】,该房由首封案件处置。另查,被执行人刘元海名下有车牌号为粤L7xxxx哈弗牌汽车,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档案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洪炯虎、刘元海、深圳市惠标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洪炯虎、刘元海及深圳市惠标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连)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系列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洪炯虎、刘元海、深圳市惠标城贸易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到位的见证费及诉讼费予以发放给各案申请执行人(具体详见明细表),执行费由本院收取并上缴国库。本系列案中对被执行人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已执行完毕。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洪炯虎、刘元海、深圳市惠标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洪炯虎、刘元海、深圳市惠标城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洪炯虎、刘元海、深圳市惠标城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寒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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