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默坤,男,1956年7月生,汉族,住新乐市承安镇范家庄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默坤罚金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默坤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默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冀0184执10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秀海 审判员 张 永 审判员 邱俊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添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