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保定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徐水县安肃镇北下关。
被申请人李朋飞。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6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李朋飞所有的冀F×××××号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朋飞所有的冀F×××××号轿车的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