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曲县自然资源局(河曲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地址: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

负责人:菅某某,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河曲县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曲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河曲县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的(2018)晋0930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河曲县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曲县国土资源局违约金27747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曲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1.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河曲县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4日、2020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河曲县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房屋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河曲县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将河曲县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公司)的企业信息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执行人对其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5.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清算审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1月30日被执行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72.69元。本院已通知被执行人将公司财产用于履行其债务。

6.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及信息,并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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