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建桃,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莫遗永,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莫建桃与被告莫遗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莫建桃撤回起诉。
—2—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丘 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