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建桃,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莫遗永,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莫建桃与被告莫遗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莫建桃撤回起诉。

—2—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丘 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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