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定南街道富强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780193252J。 法定代表人:陈明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龙、吴红丽,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马启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启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启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启权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共计829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启权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马启权名下有银行存款1.88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本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马启权的银行账户;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税务、工商等登记信息,但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贵G×××××号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3.本院依法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普定县房屋管理所、普定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启权名下有不动产、房产、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马启权的户籍所在地普定县调查,该社区反馈:马启权未在该社区居住,社区无其联系方式,其在社区无财产。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郭志龙送达律师调查令,其在律师调查令持令期间未向我院反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我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期间未收到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 7.本院依法商情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进行协查,至今未果。 8.本院将被执行人马启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郭志龙,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执行人马启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侯慧婷 审 判 员 陈庆安 审 判 员 周钰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夏 娟 书 记 员 王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