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吴碧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原告:方初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岳平,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遂昌星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财富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8JA2E64。
法定代表人:张星。
被告:遂昌贵诚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财富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344008460R。
法定代表人:陈斌。
审理经过 原告吴碧如、方初富与被告遂昌星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遂昌贵诚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吴碧如、方初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吴碧如、方初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晓法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洪丽晓
书记员何丽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