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72413360。 负责人:李本华,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河南省罗山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祥,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黄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信阳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53855652F。 法定代表人:黄从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梅、信阳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詹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宝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