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陈**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赵雪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松与被告赵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陈**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