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五常市国忠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五常市向阳镇群富村。
法定代表人:冯士忠,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明,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王伟,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五常市国忠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五常市国忠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国忠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补充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五常市国忠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五常市国忠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