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永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王得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审理经过 原告聂永华与被告王得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聂永华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聂永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聂永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永华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艳芳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金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