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某,男性,****年**月**日出生,410881201511020257,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文静,女性,****年**月**日出生,410881199703060763,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豫9001民初6464号判决,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文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静被告支付原告4200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文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梨林镇营业所的账户62×××75存款3098.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