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任理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李建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1××××××××,住方城县赵河镇姜
栋庄村孟庄5组119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建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建英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
11×××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39.7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