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利富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

法定代表人:山本利行;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湘邻科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

法定代表人:徐鸿;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重庆仲裁委员会****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渝仲字第788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利富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湘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经开区××工业园××号××号××房××层××层××层(不动产单元号:5116****10320GB****17F0****01)的房屋、2021年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为8816××××8255)、2021年3月18日续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邻水支行的银行账户(账户为1306××××4925)并扣划了该账户上的银行存款203766.85元,该笔款项中的2523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余下的款项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便于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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