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南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三塘镇环城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经理。 被告:谢德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衡南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德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南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以被告谢德武已自行支付了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衡南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南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2元,合计67元,由原告衡南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祖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培睿 书记员周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