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旭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桥居委硫磺6组,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9592271110W。

法定代表人文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张再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张远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张怀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古花食用菌股份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古花镇红光村,组织机构代码07231752-5。

法定代表人张再发,重庆市古花食用菌股份合作社理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旭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超,张再发,张远强,张怀昭,重庆市古花食用菌股份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7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超,张再发,张远强,张怀昭,重庆市古花食用菌股份合作社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旭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超,张再发,张远强,张怀昭,重庆市古花食用菌股份合作社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旭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案款213132元以及相关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097元。本案已经执行到位46735.98元,其中3097元用于缴纳申请执行费,剩余43638.98元用于支付给申请人抵偿本金,尚欠169493.02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划拨被执行人张远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2026元,缴纳执行费3097元,其余部分全部支付给申请人;

2、划拨被执行人张怀昭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3566.98元并全部支付给申请人;

3、划拨被执行人张再发的银行存款11900元并全部支付给申请人;

4、划拨被执行人高超的银行存款9243元并全部支付给申请人;

5、经过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登记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9执恢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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