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梁忠伟,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
被申请人:李汉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梁忠伟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汉伟的财产进行保全(1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桂B×××××(发动机号XXXXXXX)的江西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担保。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梁忠伟名下车牌号为桂B×××××(发动机号XXXXXXX)的江西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二、保全(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汉伟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梁忠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