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肖田美,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执行人: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光。
第三人:杨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肖田美与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田美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杨光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肖田美称,本案京平劳人仲字【2017】第253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份工资25800元,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杨光系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持有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97.5%的股权,是最终受益人。现申请人发现,杨光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
原告诉称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杨光并未全面出资,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追加杨光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并执行杨光名下及附带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2.被执行人公司2018年度报告。
被执行人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人杨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查查明,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17]第2531号调解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支付肖田美工资二万五千八百元;二、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因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肖田美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京0117执222号,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杨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股东杨某认缴出资50万元,股东高某某认缴出资450万元,股东杨光认缴出资15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0年8月2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17年5月26日,高某某将其持有的出资450万元转让给杨光并退出股东会,该公司股东变更为杨光、杨某,其中杨光认缴货币出资1950万元,杨某认缴货币出资5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5年6月。
以上事实,有执行卷宗、工商档案、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对其变更、追加申请,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被执行人老友日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档案,第三人杨光认缴的1950万元出资期限尚未届至,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对申请执行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肖田美追加杨光为(2018)京0117执222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