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波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
被执行人:曹端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
被执行人:高爱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波兰与被执行人曹端霞、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曹端霞按月用部分工资收入偿还借款。由于该履行期间过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赣0428执恢2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