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威远县中原通讯连界营业厅,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云钢路****。

经营者:廖娟。审理经过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远县中原通讯连界营业厅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利芬

审 判 员  王 侯

人民陪审员  张 萍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阴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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