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礼春,男。

申请执行人:张再安,女。

申请执行人:张礼霞,女。

申请执行人:张礼红,女。

被执行人:刘四英,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礼春、张再安、张礼霞、张礼红与刘四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四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礼春、张再安、张礼霞、张礼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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