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礼春,男。
申请执行人:张再安,女。
申请执行人:张礼霞,女。
申请执行人:张礼红,女。
被执行人:刘四英,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礼春、张再安、张礼霞、张礼红与刘四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四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礼春、张再安、张礼霞、张礼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