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旭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568号1804室。 法定代表人:陆克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连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55号C座7层7008-I5室。 法定代表人:汤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旭洲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连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7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关费用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旭洲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连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5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27元,由原告上海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钱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冰 书 记 员 傅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