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虎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海,甘肃玉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慧,甘肃玉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威市永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威市三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年,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潘虎元因与被申请人武威市永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全公司)、武威市三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沟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6民终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潘虎元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是发电站引水渠有水时地基沉降变形所致。通过赔偿实际损失对房屋进行修补,根本无法解决因地基沉降变形导致房屋彻底不能使用的问题。政府部门对村民进行整体搬迁安置,但至今未按照法定程序收回申请人宅基地,申请人若在该地继续居住或另行划拨宅基地,均需要重建房屋,原审法院以评估的实际损失为标准作为对申请人房屋受损的赔偿依据错误,应以重置价作为赔偿依据。申请人认为《鉴定意见书》不完整、无明确的数据支撑,不能清晰的区分责任比例的大小及划分。2.原审法院对赔偿责任的比例划分,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潘虎元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焦点为原审法院对其房屋受损的赔偿标准以及赔偿责任比例认定是否适当。 关于对潘虎元房屋受损的赔偿标准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侵权人仅对己方过错造成的权利人失去的直接经济价值及正常情况下的可期待利益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客观基础。《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经原审法院查明,为解决受损村民住房安全问题,2018年12月10日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凉政办发【2018】356号文件通知,要求三沟湾村三组农户搬迁,作出了具体搬迁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包括配售安置房、废旧宅基地复垦补助、住房补助以及搬迁费等,现三沟村三组居民全部搬离原居民点并采用配售安置住房或货币安置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结合案涉村民居住区段现有实际情况,原址再行修建房屋缺乏可行性。潘虎元提出在该地继续居住或由村委会另行划拨宅基地,彻底解决地基沉降变形导致房屋不能使用的问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按照重置价计算赔偿数额的申请理由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将鉴定报告评估确定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确定范围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责任比例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一审审理中,潘虎元及永全公司均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因果关系评估申请书,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该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检测甲级资质,鉴定意见是根据现场实地勘察得出,鉴定程序合法,潘虎元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鉴定人经过庭审质询,所作出的甘建材鉴定【2019】鉴字第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潘虎元一审中主张西营镇三沟村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是被申请人通过其发电引水渠引水作业时,引起地基沉降变形的行为所致,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予以证明,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房屋受损因素主要是发电引水渠有水时对地基沉降变形的影响。2.次要因素是农田灌溉用水和天然河道水流对地基沉降变形的影响,其中天然河道水流对地基沉降变形的影响最小。至于潘虎元在二审中提交的《凉州区西营镇三沟村三组居民住房塌陷及地表溢水勘察报告》(以下简称《勘察报告》),试图证明二被申请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查,该《勘察报告》由凉州区水务局委托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于2018年6月出具,从报告出具原因来看,该报告的主要勘察角度是三沟村三组居民居住区段是否适合继续居住,仅是为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居民提供的技术参考;从内容来看,报告表述“由于本次工作时间短,地下水渗漏量检测缺少系统的资料,……所获得的监测数据相对较为保守……”第四章居民住房区地表溢水亦载明“三沟村三组地处地下水集中径流区,区内地势平缓,相比又处于低洼的区段,加之其下浮地层中局部段粉土、粉细砂的含量较高,地下水径流过程中在此区段受阻,地下水排泄相对不畅通,因此在区内导致地下水水位上升并溢出地表”。可见地下水位上升并溢出地表原因除了三沟水电站引水导致地下水位抬升主要原因之外,还存在一些原始地貌、水流灌溉等其他原因。本院认为,该《勘察报告》作为潘虎元单方提交的证据,证明目的与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前述鉴定意见有所不同,且勘察报告系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工程勘察机构作出,报告编写、审核、审定人员未披露资质信息;其内容主要是对住房塌陷及地表渗水原因作出的物理勘察结论,不足以推翻【2019】鉴字第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潘虎元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房屋受损的全部原因归于三沟水电站的引水行为这一事实,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采信【2019】鉴字第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据以确认永全公司、三沟公司按比例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因房屋受损的次要因素为农田灌溉用水和天然河道影响,由潘虎元自负其他损失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潘虎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潘虎元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淑梅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高 华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明生 书记员 张咫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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