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戴某某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申请执行人:戴某某B,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管某,女,系其母亲,****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戴某某C,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某某A、戴某某B与被执行人戴某某C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戴某某C的银行账户。根据本院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戴某某C的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清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张映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