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戴某某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申请执行人:戴某某B,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管某,女,系其母亲,****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戴某某C,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某某A、戴某某B与被执行人戴某某C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戴某某C的银行账户。根据本院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戴某某C的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清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张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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