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景县惠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北留智镇苏院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60481483G。 法定代表人:孟寒光,景县惠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景县惠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景县惠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30005150178556,出票人新疆天意汇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亚邦科贸有限公司,背书人北京亚邦科贸有限公司,持票人景县惠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1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11日,付款行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景县惠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90元,由申请人景县惠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邢蓉 审判员 刘文欣 审判员 巩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丽娜·吾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