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被执行人:黎某,男,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405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黎某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151758元及执行费2176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2020)桂0405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