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郑红财,别名郑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汤阴县。

审理经过

郑红财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汤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告人郑红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郑红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二、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8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郑红财名下登记有豫E×××××号长安牌机动车一辆、豫E×××××号东风雪铁龙牌机动车一辆,后经汤阴县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实,被执行人郑红财名下无此两辆车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郑红财在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现已将该保险现金价值3328.20元扣留、提取后上缴国库,查明被执行人郑红财名下有银行存款929.82元,本院依法划拨后已将该款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21年6月22日,向汤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红财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郑红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红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被执行人郑红财长期下落不明,暂无法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

本案为罚金刑事案件,无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4258.0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屈克勇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现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来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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