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号。

法定代表人:方萍,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范玉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陈志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5203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豫E×××××号昌河牌汽车一辆登记为被执行人陈志敏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为被执行人陈志敏所有的豫E×××××号昌河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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