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通宝路2号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3号楼1层、17-22层、24-28层。 负责人:梁建群,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秦英羽、何贝利,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向进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郭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吉永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犹小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39号(贵山城市花园)C-D-14号。 法定代表人:刘起龙,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被告向进玉、郭丽、吉永升、犹小丽、贵州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4元减半收取4427元、保全费3047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骈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