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林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优雅阁川菜馆,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温泽霞。 被告:温泽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林付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优雅阁川菜馆(以下简称优雅阁川菜馆)、温泽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林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雅阁川菜馆、温泽霞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林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优雅阁川菜馆、温泽霞支付李林付工资13300元。事实和理由:李林付于2017年9月20日入职优雅阁川菜馆任职厨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李林付另带一名叫李刚的人一起到该餐馆做配菜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上班时间30天,每天上班12小时,李林付每月工资7000元,配菜人员工资4000元。2017年11月29日,优雅阁川菜馆因经营不当结业,温泽霞尚欠李林付工资10300元,另欠配菜人员工资3000元。李林付已垫付配菜人员工资3000元。故优雅阁川菜馆、温泽霞应支付李林付工资133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林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优雅阁川菜馆、温泽霞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山市东凤镇优雅阁川菜馆成立于2017年1月5日,属个体工商户,经营人为温泽霞。李林付称其于2017年9月20日入职优雅阁川菜馆,任厨师,月工资为7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李林付入职时,另带李刚一起到该川菜馆做配菜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上班时间30天,每天上班12小时,李林付每月工资7000元,配菜人员工资4000元。李林付在优雅阁川菜馆工作至2019年11月29日,该川菜馆停止营业,尚欠李林付工资10300元及李刚工资3000元未支付。此后,李林付多次以微信方式向温泽霞追讨工资。后李林付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优雅阁川菜馆支付其2017年10月15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的工资133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李林付的申请,并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9〕2115号仲裁裁决,以李林付与优雅阁川菜馆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李林付的仲裁请求。李林付对该裁决不服,于2019年8月29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请求。 李林付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其与温泽霞(“东凤老板”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2017年9月及10月工资计算照片截图以证明温泽霞以微信聊天文字确认拖欠李林付工资,另提交录音及文字记录、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为证,优雅阁川菜馆、温泽霞未到庭质证,本院依法对证据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向李刚调查询问,李刚到庭陈述其于2017年9月21日通过李林付招聘到优雅阁川菜馆做配菜员工作,温泽霞每月支付其工资4000元,后优雅阁川菜馆因经营不当解散,尚欠其与李林付工资13300元,李林付代为支付其工资3000元,其曾向李林付出具过一份证明,说明其与李林付在优雅阁川菜馆工作及被欠发工资的情况。另,经本院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查核实,李林付所提交的微信号×××注册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实名登记人为温泽霞并附温泽霞的身份证号码。 上述证据,在没有证据反驳、推翻及李林付当庭保证证据真实、合法和关联的情况下,本院经审查核实后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劳动合同纠纷,李林付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2017年9月及10月工资计算照片截图,以证明温泽霞以微信聊天文字确认拖欠其工资,经本院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查核实,李林付所提交的微信号×××实名登记人为温泽霞,而优雅阁川菜馆、温泽霞未到庭应诉并提出异议,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采纳李林付的主张,认定优雅阁川菜馆、温泽霞应支付李林付工资13300元。优雅阁川菜馆、温泽霞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进行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优雅阁川菜馆、温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林付支付尚欠工资13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优雅阁川菜馆、温泽霞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李林付预付,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优雅阁川菜馆、温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该款给原告李林付,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燕芳 人民陪审员  周彩娇 人民陪审员  吴林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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