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原告:平凉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东华镇仪洲大道中段俪景御苑东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平凉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平凉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凉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平凉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