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符雄,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陈亚雄,男,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审理经过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0107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符雄与被执行人陈亚雄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符雄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符雄在执行过程中自愿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琼0107执恢4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