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维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种植养殖个体户,住古交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群,古交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古交金牛大街江南湾。

主要负责人:王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丽,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维富与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维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群、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维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林木毁损经济损失15857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9日上午,梭峪乡炉峪口村位于李八沟、马子寨发生了森林火灾,造成林木大面积烧毁,事后经查着火原因为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在梭峪乡炉峪口村李八沟山上的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该处发生森林火灾,公安局、林业局实地调查,勘验、评估确定火灾主要着火地点为李八沟、马子寨两个点,火场面积为304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217.5亩。灌木林地86.5亩,未成林造林地主要为油松,灌木林地主要树种为沙刺、刺玫,树木权属为炉峪口村集体和原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386.26万元,其中王维富本人直接经济损失为1585760元。事故发生后,梭峪乡政府出面多次协商未果,故未能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诉火灾发生原因不明。对于原告所诉火灾的发生原因,目前尚无任何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火灾责任认定报告,明确此次火灾起火原因为答辩人导致,原告起诉答辩人要求赔偿损失证据不足。二、原告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即使原告有证据证明起火原因为答辩人所致,该火灾是否对原告享有林地权属的树木全部烧毁不明,原告要求答辩人进行火灾损失赔偿没有事实依据。三、古交市林业局作出的估算报告不能作为认定火灾损失的依据。古交市林业局虽然作出火灾损失估算报告,但其并没有对火灾损失进行认定、评估的相关资质,且其与本次火灾损失赔偿处理结果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古交市林业局的估算报告不能作为认定火灾损失的证据。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事实依据、因果关系依据、损害金额依据不足。恳请你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06年11月21日,古交市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古林证字(2006)第0000000072号林权证。2、2017年5月19日14时30分许,在古交市梭峪乡炉峪口村李八沟、马子寨因被告架空高压线的一根电线杆上的线路短路后产生火星,火星掉落地面发生火灾。原告向110进行了报警,古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组织森林消防专业队实施扑救,于当日下午19时许将明火全部扑灭后,要求古交市梭峪乡政府配合古交市林业局作好火场勘验工作。3、古交市林业局根据梭峪乡政府的要求于2017年10月31日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了《古交市“5·19”炉峪口火灾损失估算报告及植被恢复措施》。该报告中的调查、估算结果:“本次火灾共造成林地过火面积304亩(天然灌木林86.5亩);损失林地油松23925株,油松平均树高2米,树龄8年;1、2号林班权属为炉峪口村集体,3号小班权属为王维富所有。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386.26万元。”该报告中的补偿方式:“由失火肇事单位分别对权属所有者进行补偿,集体部分2276840元缴梭峪乡人民政府财政,个人部分1585760元兑付王维富账户。”4、2017年11月28日,古交市梭峪乡政府向被告送达了一份《关于对“5·19”炉峪口火灾相关损失进行补偿的函》,要求被告对火灾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585760元进行补偿。5、2018年5月22日,经被告单方委托,山西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晋中联评报字[2018]第017号《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核实梭峪乡炉峪口村李八沟火灾损失林木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的第一条第三项确定:“委托方为火灾损失赔偿方,资产占有方为被赔偿方”。该被告的评估结论为:评估基准日2018年2月2日的评估值为423240.4元。6、2018年5月15日,经被告单方委托,山西省林业工程技术公司作出了《古交市梭峪乡炉峪口村李八沟火灾损失林木资源调查报告》。该报告的林木受损评价为:“古交市梭峪乡炉峪口村李八沟火灾过火林木全部不能成活,列为不健康(IV)四级,无需继续培育。”7、本院根据案情需要,与梭峪乡有关领导进行了座谈,并向林业局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了咨询,大家均认为,火灾发生地的地质结构导致该地树木极难成活,该地树木的价值不能以市场经济价值计算,其种植该树木的成本远远大于林业局评估的价值。该树木主要起到保护水土流失的作用。8、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为20日,被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及鉴定申请书各一份,请求追加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并申请对古交市“5.19”炉峪口火灾起火原因及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了(2018)晋0181民初469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晋0181民初469号不准许申请鉴定通知书,以其申请超过了举证期限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不属于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为由,驳回了被告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以被告鉴定申请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准许被告的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火灾因被告架空高压线引起森林火灾导致原告树木受损,被告应作为火灾损失赔偿方的事实已经被告提供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核实梭峪乡炉峪口村李八沟火灾损失林木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对本次火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金额,因被告提供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核实梭峪乡炉峪口村李八沟火灾损失林木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是以成本法进行了评估,并未考虑其成活率及树木的实用价值等因素,且该报告是经被告单方委托形成的,故其鉴定的金额不符合实际,本院不予采纳。古交市林业局系政府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的职能部门,其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是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涉,且其对当地林木情况较为熟悉,故其所作出的评估结论比较客观公正,本院应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应对因本次火灾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585760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维富苗木被烧毁的直接经济损失15857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072元,由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