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叶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炎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了(2020)湘02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罪犯叶造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20年12月11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为: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炎陵县司法局于2021年8月20日书面提请本院撤销对罪犯叶造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3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执行机关炎陵县司法局指派吴川文到庭进行举证质证,监督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艳出庭参与听证,叶造到庭参加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炎陵县司法局提出罪犯叶造在判决后被执行缓刑考验期间,有以下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叶造社区矫正期限为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入矫以来,不服从监督管理,多次未按时签到,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1年6月11日因吸毒被炎陵县xx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提请对罪犯叶造撤销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造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湘02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罪犯叶造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现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罪犯叶造社区矫正期限为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
在缓刑考验期间,即自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叶造吸毒三次,被炎陵县xx机关查获,并在2021年6月11日被炎陵县XX机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有经过本院召集的相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听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撤销缓刑建议书、炎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02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2020)湘0225刑初59号执行通知书、xx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登记表、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叶造拟提请撤销缓刑的评议会议记要、社区矫正对象叶造矫正期间现实表现材料、湖南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截图数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造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吸毒被炎陵县xx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0)湘02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叶造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叶造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