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秦权胜。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苏10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权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6)苏刑终337号刑事裁定,准予同案被告人撤回上诉。2017年4月11日,向秦权胜送达刑事裁定书。该犯于2017年4月14日被交付执行。2021年2月7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21年3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2021年3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5日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2021年3月29日,本院视频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小苏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浦口监狱指派警官梅晨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秦权胜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秦权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检察员当庭宣读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苏检执检减庭意〔2021〕32号减刑案件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秦权胜提请减刑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刑幅度符合有关规定。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罪犯秦权胜向法庭陈述,通过服刑改造,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了非常大的危害,在今后的改造中会更加遵规守纪,努力改造,争取早日获得新生,做一名守法的公民。

执行机关代表当庭出示了罪犯秦权胜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明材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权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该犯于2017年8月因多次违规受到警告处分,后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六次。另查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出具(2020)苏10执96号回函,证实经该院执行,仅执行到秦权胜银行存款81元,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执行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秦权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罪犯秦权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从宣告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43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  霞

审 判 员 卢  宁

审 判 员 占 书 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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