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李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原审被告:黄永辉,男,****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原审被告:黄新宝,男,****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审被告:漯河盛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华山美食城6号。 法定代表人:赵占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李平与原审被告黄永辉、漯河盛丰投资有限公司、黄新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豫110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占锋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李广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