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凌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宋忠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苏州环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NRKQ8T,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5号君风生活广场17幢919室。
法定代表人:宋忠正。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凌杰与被执行人宋忠正、苏州环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环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凌杰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45724元,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执行费23857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苏州环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苏0505执异1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宋忠正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苏州环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145724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杰与被执行人宋忠正、苏州环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苏0505执恢2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弛
审判员 王宁
审判员 李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