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肖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张德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审理经过
李肖朋与张德骏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李肖朋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肖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肖朋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李肖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