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玲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卫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韦玲慧与卫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卫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卫武银行存款人民币231038.74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214259元,利息7255.46元(以21425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2月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62.28元(以2142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2月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3155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207元、公告费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