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繁盛大街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寒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赵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