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克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远洪,古蔺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国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克常与被告谭国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川0525民初1987号之一号民事裁定,裁定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告谭国琪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信息后,冻结、查封被告谭国琪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价值36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现原告徐克常于2021年6月16日与被告谭国琪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告谭国琪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价值36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甘露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