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龙井市。
被告: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XX出租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天池路。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延边XX出租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