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执行人:新疆九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九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新710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710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疆九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九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345358.02元(其中本金340353.02元,执行费5005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新疆九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吾吉.肉孜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陈 长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