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望谟县皇朝家具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6MA6GKFJE8N,经营场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王母街道办环城路179号。
经营者:刘清海,男,****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现住贵州省望谟县。
被告:罗珍秀,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谟县皇朝家具商场诉被告罗珍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付款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望谟县皇朝家具商场申请撤回诉讼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望谟县皇朝家具商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望谟县皇朝家具商场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光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