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对原告于虹与被告齐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12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浙012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倒数第四行“2020年11月9日支付利息8250元”中的8250元金额补正为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