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平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正大水泥制品厂,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正大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杨桂英,该厂厂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有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正大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正大水泥制品厂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20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正大水泥制品厂的银行存款13245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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