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张旺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贵州高山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73312888A,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毕节试验区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原毕节地区毛纺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黔0502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云申请执行张旺达、贵州高山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张旺达在威宁彝族苗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6执836号案件中执行款,因暂无支付条件,待可支付时提取至本院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02执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