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李洪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依申请人周波所述,申请人周波与被申请人李洪刚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8日因被申请人李洪刚在辽阳盖花窖需要资金向申请人提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年利息1分,被申请人李洪刚承诺尽快还清借款。
经申请人周波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李洪刚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欠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周波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李洪刚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申请人周波已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6903130181820210000103。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波的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书及担保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李洪刚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