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二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8939331498。

负责人:康扬。

委托代理人:毛艳萍、曾德军,均系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夏洪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被执行人:任继光,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夏洪玲、任继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03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45545.56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向银行、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民政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并通过“点对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居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本案查封的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乐一路29号之四803室房屋经一拍、二拍及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作以物抵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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