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植忠,男,汉族,住襄阳市。第一代身份编码)。
被执行人:黄其龙,男,现年44岁,住襄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植忠与被执行人黄其龙合伙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07)襄中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鄂06执恢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其龙自建房屋1栋,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鄂06执恢7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其龙房屋拆迁补偿收入200000元。因该房屋无产权登记,申请执行人张植忠未申请对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黄其龙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植忠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7)襄中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已查封的财产可以处置,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